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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ISO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2009-1-30 19:25:42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受理产品认证的体系检查机构与产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均有明确规定。
  一、国内外企业或其它申请人的条件:
  1、 是国企业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须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 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3、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
  此外还要求企业自愿申请,按章缴纳费用等到。
  二、认证审核机构和认证检验机构的条件
  1、认证审核机构要获得国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权的认证委员会认可;
  2、认证检验机构要有有关认证委员会的推荐,并获得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认可;
  3、认证审核机构的质量体系审核员要有有关认证委员会的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 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
本文关键词:实施ISO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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